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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毕克明涉嫌犯合同诈骗罪、抽逃资金罪,被告人韩小庚、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1-26 15:19)    点击:133

  

  被告人毕克明,男,1957年3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文化程度高中,原系广州市兴明养殖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新华路 10号之二404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2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监视居住,2003年1月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桂荣,广东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小庚,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开封县,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广州市兴明养殖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河南省开封县杜良乡大康寨村14组(自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2年12月9日被羁押,12 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1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蜀,广东古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章华(曾用名谭章华),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武县,文化程度大专,广州市兴明养殖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住湖南省临武县金江镇温泉村2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2年12月2日被羁押,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1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尹星,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诉〔2003〕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克明犯罪、抽逃资金罪,被告人韩小庚、袁章华犯合同诈骗罪,于 2003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志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毕克明、韩小庚、袁章华及辩护人王桂荣、杨蜀、尹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6月,被告人毕克明与毕莱明共同出资50万元在花都区注册成立了广州市兴明养殖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毕克明任法人代表。被告人毕克明在公司成立的第二日起即先后分次抽逃资金共40多万元。2001年11月,公司法人代表由被告人毕克明变换为被告人韩小庚。在该公司成立后,被告人毕克明、韩小庚、袁章华在明知没有相应的生产设备、技术、资金能力的情况下仍制作虚假广告和宣传资料,伪称得到深圳蚁智保健品等公司的大力支持,以履行部份小额合同义务等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共计骗得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等61人的款项共63万元。除3??9万多元用于返购部份被害人的蚂蚁外,至今尚有59万多元无法追回。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而认为被告人毕克明、韩小庚、袁章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毕克明身为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又同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抽逃资金罪,应对其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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