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昌华、陈庆平、陈林生、陈雪花、周月秀犯合同诈骗罪一案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1-26 15:22) 点击:173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昌华,化名何有发,男,1951年7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文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下徐村。2001年6月5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林生,化名封学守,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松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松阳县四都乡塘后村34号。2001年6月5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雪花,化名林琴梅,女,1959年1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振兴路587号。2001年6月5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月秀(系上诉人叶昌华之妻),化名林小英,女,1955年10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文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下徐村。2001年6月5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昌华、陈庆平(因其在二审期间死亡,已对其终止审理)、陈林生、陈雪花、周月秀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02年6月28日作出(2002)镇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叶昌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01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叶昌华、陈庆平、陈林生、陈雪花、周月秀在句容市以金猴机械制造公司的名义,与福建省永安市联宇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等九家单位签订虚假的机械设备购销合同,诈骗对方合同定金九起(其中二起未遂),共骗得人民币167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 99.419545万元,并已发还被骗单位。 原判决认为:被告人叶昌华、陈林生、陈雪花、周月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叶昌华、陈林生、陈雪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周月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二条之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叶昌华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陈林生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被告人陈雪花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对被告人周月秀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99.419545万元,尚未追缴的赃款67.580455万元继续予以追缴,扣押的犯罪工具若干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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