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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可否擅自修改存折名字?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0 21:46)    点击:155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任何部分共同人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有物,因此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修改存折名字,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权益。但如果该存折系夫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会因为存折的名字写为夫妻中的一人或由夫妻中的一人变为另一人而改变该存款的所有权性质,所以擅自修改存折名字一方的行为虽然违法但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参考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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