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张立静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约定离婚一方免除抚养费不得探望合法吗?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0 22:10)    点击:360

  

  探望权是法律明确赋予夫妻的一项权利,中止行使探望权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而不能由离婚双方协议放弃对子女的探望权。因此,离婚双方作出此约定是无效的。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婚姻法如下条款: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立静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立静律师,张立静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立静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519205230,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立静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银川律师 | 银川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立静律师主页,您是第14744位访客